新平扬武四明冷饮制品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2-02 09:02   点击率:10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DBJ2353040073003250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扬武四明冷饮制品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扬武四明冰棍(糯米味)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3530400730032508

样品名称

扬武四明冰棍(糯米味)

生产日期

202399

型号规格

68克/支

标称生产企业

新平扬武四明冷饮制品厂

被抽样单位

红塔区央木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M=102;实测值: n₁=450;n₂=530;n₃=170;n₄=640;n₅=430)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117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119

(二)生产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否。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四明冰棒1632公斤,货值8400元;已销售1632 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3119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品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工器具等污染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产品控制不严,未能保证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31120日立案;2024126日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办案机构核实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冰棍)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的违法事实。

在案件查办中,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  调查,供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召回相  关不合格产品,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遵  照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  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  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 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 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上缴国库。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加强产品原料、包装材料管理,加强生产加工环境及人员操作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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