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3年11月20日立案;2024年1月26日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办案机构核实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冰棍)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的违法事实。 在案件查办中,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 调查,供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召回相 关不合格产品,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遵 照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 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 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 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 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上缴国库。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