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扬武艳波土杂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08 08:04   点击率:17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DBJ2453040071243019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扬武艳波土杂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蔬菜(青椒)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12430192

样品名称

青椒

购进日期

20231214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新平扬武艳波土杂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青椒样品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 0.12 mg/kg(标准指标为≤0.0 5mg/kg),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

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1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110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青椒10公斤,货值80元;已销售数量10 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110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由于种植环节带入。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123日立案;202438日结案。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3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办案机构核实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查办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因当事人无法通过肉眼鉴别青椒农药残留(噻虫胺)含量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无故意销售以上食用农产品牟利的意图,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遵照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下,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00)上缴国库 。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通报移送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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