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魏福鲜鱼摊经营恩诺沙星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3-12 11:03   点击率:10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DBJ2453040071243019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魏福鲜鱼摊经营恩诺沙星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本地江鳅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12430196

样品名称

牛蛙

购进日期

20231215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新平魏福鲜鱼摊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恩诺沙星标准指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要求≤100,实测值:159)

检验机构

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1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115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5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115日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养殖环节控制疾病,导致药物残留。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116日立案;202438日结案。

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牛蛙,所检项目恩诺沙星指标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办案机构核实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样品经检测不合格,实际销售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数量较小,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三)、(四)项“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综合考虑同类案件和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通报移送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上一篇:新平县云南龙泽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下一篇:新平邱会仙蔬菜摊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