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1月16日立案;2024年3月8日结案。 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牛蛙,所检项目恩诺沙星指标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办案机构核实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样品经检测不合格,实际销售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数量较小,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三)、(四)项“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综合考虑同类案件和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