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余记破酥包子店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6-17 10:06   点击率:20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GZJ2453000000393223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余记破酥包子店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糖包(自制)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ZJ24530000003932230

样品名称

糖包(自制)

生产日期

2024030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新平余记破酥包子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糖包所检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糖包实测值为 0.194g/kg

检验机构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32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321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扣押食品添加剂甜蜜素500g左右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糖包(自制)8.8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数量8.8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0321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为改善口感人为添加。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03月21日立案;2024年06月05日结案。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面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整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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