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1月24日立案;2024年2月7日结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主观上无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牟利的意图,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拟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