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傣佳爽特产店经营啶虫脒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2-15 19:02   点击率:10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SBJ23530000712340021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傣佳爽特产店经营啶虫脒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小米辣)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J23530000712340021ZX

样品名称

小米辣

购进日期

20231214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新平傣佳爽特产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小米辣)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6)

检验机构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11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117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小米辣8公斤,货值140元;已全部销售完并食用,剩余1kg左右腐烂丢弃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117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由于种植环节带入。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1月24日立案;2024年2月7日结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主观上无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牟利的意图,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拟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经综合考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通报移送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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