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益多海味干货店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1-09 11:01   点击率:0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 DBJ2453040071733016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益多海味干货店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牛蛙的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17330160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2024911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新平益多海味干货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玉溪市检验检测

认证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101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1014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牛蛙5公斤,货值75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1014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购进的牛蛙不明原因,可能由于植环节带入当事人对其购进产品控制不严,未能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1014日立案;20241226日结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办案机构核实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是六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通报移送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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