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10月14日立案;2024年12月18日结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办案机构核实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是六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