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10月22日立案;2024年12月9日结案。 你(单位)经营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在调查中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涉案资料,在主观上没有造成该批次月饼过氧化值超标的故意,且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为止新平县惠通便民农超和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未接到食用上述香橙月饼后身体不适、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元(¥3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伍拾元整(¥3250.00)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