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编号为DBJ2453040071733017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蕴嫩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细尖椒的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4530400717330178 | 样品名称 | 细尖椒 | 生产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新平蕴嫩源商贸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玉溪市检验检测 认证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细尖椒10公斤,货值50元;已销售数量1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 原因排查 |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购进的细尖椒存在不明原因,可能由于种植环节带入,当事人对其购进产品控制不严,未能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 行政处罚 |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11月8日立案;2024年11月21日结案。 你(单位)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云南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 元 。 | 整改复查 |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通报移送 |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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