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编号为XBJNCP2453042772913022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宏源集贸市场王英经营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芹菜的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NCP24530427729130227 | 样品名称 | 芹菜 | 生产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宏源集贸市场 王英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年11月5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芹菜11.5公斤,货值138元;已销售数量11.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 原因排查 |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购进的芹菜不明原因,可能由于种植环节带入,当事人对其购进产品控制不严,未能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 行政处罚 |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11月8日立案;2024年11月26日结案。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下,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 整改复查 |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通报移送 |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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