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持有我乡农业户口并且居住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审批条件 持有我乡农业户口并且居住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15元的家庭可申请办理。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富强路1号) 办事窗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申请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 复查 | 1 | 新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新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3 | 新平县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入户调查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4 | 新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家庭收入申报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5 | 申请对象户口册及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6 | 关于给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7 | 领取低保对象的存折(账号)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表格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同意,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给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领取证。 送达方式:账号发放(信用社代发)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7710025,监督电话 0877-6282128 投诉地址:平掌乡富强路1号中共平掌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件 农村低保审批程序流程图 本人申请 持有我乡农业户口并且居住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由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村民委员会调查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经济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 |
公示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内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镇政府。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
乡审核 乡农村低保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
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确定为拟批准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乡,并说明理由。 |
公示 将拟批准人员名单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为农村低保对象,填发《农村低保证》;有异议的,不予批准。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持有我乡城镇居民户口并且居住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审批条件 持有我乡城镇居民户口并且居住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1元的家庭可申请办理。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富强路1号) 办事窗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申请材料 城市低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 复查 | 1 | 新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新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3 | 新平县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入户调查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4 | 新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家庭收入申报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5 | 申请对象户口册及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6 | 关于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7 | 领取低保对象的存折(账号)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表格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同意,享受城市低保救助,给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领取证。 送达方式:账号发放(信用社代发),低保证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7710025,监督电话 0877-6282128 投诉地址:平掌乡富强路1号中共平掌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件 城市低保审批程序流程图 本人申请 持有我乡城镇居民户口并且居住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由本人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村民委员会调查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经济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 |
公示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本村(社区)内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乡政府。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
乡审核 乡城市低保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县低保复核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村(居)委会,并说明原因。 |
县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政府报批的城市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确定为拟批准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乡镇,并说明理由。 |
公示 将拟批准人员名单委托村(居)委会再次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为城市低保对象,填发《城市低保证》;有异议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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