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审批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富强路1号) 办事窗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填写《特困人员供养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有份证件。 五、审批时限 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即补助 送达方式:账号发放(信用社代发)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7710025,监督电话 0877-6282128 投诉地址:平掌乡富强路1号平掌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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