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9 20:12   点击率:22打印】【关闭

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审批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富强路1号)

办事窗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自身无能力克服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有关证明。

五、审批时限

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即补助

送达方式:账号发放(信用社代发)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7710025,监督电话 0877-6282128

投诉地址:平掌富强路1平掌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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