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知识宣传——保护文物 人人有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12 10:12   点击率:304打印】【关闭

每一件文化遗产都携刻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和精神灵魂,文化遗产保护对弘扬先进文化、凝聚民族精神、培育居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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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掌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始终将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文明乡镇、实施文化强乡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优化文物工作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保护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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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物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责任,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为了谋取眼前或局部利于而破坏全社会和子孙后代的利益。

文物保护法规普及宣传

一、文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主要的文献资料,具有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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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本体的分类

 文物由野外文物和馆藏文物,也就是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部分组织。

 不可移动文物:由各个历史时代及民国前所居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及近现代重要革命人物活动的重要活动场所的建筑。

 可移动文物:是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以及文物收藏学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物。

 三、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各历史时代具有历史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保存的石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和历史文化名城、街道。及近现代的重要革命人物重要活动场所,所划定的必要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的。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件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征的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并报保护单位的公布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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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与责任

依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3、擅自将国家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学位和个人。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

 5、以牟利为目的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6、走私文物。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文物管理行为。

 五、民间收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以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

六、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文物。

 3、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壁画、雕塑、建筑物的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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