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积极探索对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将实现全国首家对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
1983年3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建立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批准,出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期间曾有开发商动议开发哀牢山十里河铁矿和风电的要求被许可,存在变更的随意性,不利于长期、永久、持续的保护。鉴于上述情况,为加强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和建设,规范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探索保护区保护、管理新机制,切实保护好祖辈遗留的绿水青山,遏制环境恶化和生物多样性锐减趋势,使自然保护区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制定一部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已势在必行,《办法》上升为《条例》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把玉溪市列为全省第一批立法权的市,新平县的《条例》获得玉溪市地方立法专家组一致通过立项,经玉溪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被列为《玉溪市2016年-2018年立法规划》,同时被列为玉溪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目前,该《条例》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的出台将为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和推动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并将实现全国首家对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