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平县司法局    >    政务工作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09 10:04   点击率:66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行复决字﹝2023﹞第4

 

申请人: 

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地址: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29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长。  

第三人:丁某。

第三人:肖某。

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47日作出的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5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新平县公安局202347日作出的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明,事实上不是只有肖、丁二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而是肖、丁20余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2)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肖、丁二人到新平县村普经营的拾某某店内找申请人理论,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肖、丁二人带着人闯入烧烤店后就直接对普进行殴打,并无什么“理论”。张上前劝阻,同样被肖、丁等人进行殴打。(3)将肖、丁二人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治安案件纯属错误。肖、丁二人仅因一点琐事就无视法律,带领20余人闯入烧烤店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这已不是一般的治安案件,已是典型的黑恶势力,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为此,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政府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查明事实,重新作出公证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210230310分,一名叫张的人电话报警称,有人在新平县小区某某店闹事,请你们来处置。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找到报警人了解情况,报警人称自被别人打伤,需要120,处警民警告知双方,到医院检查后,带上医院病情证明到桂山派出所调查处理。经审查,20221019日,普因自家门前道路通行事情在微信群内与同村的丁发生争执,在微信群中,普用侮辱性语言多次辱骂丁202210233时许,普与丁微信群内再次发生争吵。丁以被普辱骂为由,和其男友肖到新平县村普经营的某某店内,找到普、张理论。理论过程中,肖、丁和普、张发生争吵,肖和普互相推搡后,肖用手殴打着普的头部,丁看见张要去打肖,前去推搡张,与张厮打起来,致张全身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肖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张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事后,丁、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丁、肖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丁、肖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出丁、肖对普、张实施了殴打,致张、普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丁、肖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丁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丁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肖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肖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综上所述,所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丁、肖的违法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而且执法主体合法,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公共秩序,同时也达到教育与惩罚申请人的目的,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能充分保障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一、20221019日,普因自家门前道路通行事情在微信群内与同村的丁发生争执,在微信群中,普用侮辱性语言多次辱骂丁

二、202210233时许,普与丁微信群内再次发生争吵。随后,丁以被普辱骂为由,和其男友肖到新平县村普经营的某某店内,找到普、张理论。理论过程中,肖、丁和普、张发生争吵,肖和普互相推搡后,肖用手殴打着普的头部,丁看见张要去打肖,前去推搡张,与张厮打起来,致张全身多处受伤

三、2022118日,经新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肖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2332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张、肖、普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法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送达等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处罚依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申请人称肖、丁20余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但无证据佐证肖、丁其他人一起到某某店,也没有肖、丁的人的相关信息,故不予采纳。

四、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被申请人对肖、丁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肖、丁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47日作出的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711  


上一篇: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下一篇: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