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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09 10:04   点击率:57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行复决字﹝2023﹞第9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振新路2,法定代表人杨元才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内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于20237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将投诉案件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情况函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因与第三人(新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政快递单号XB59609415535)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66日签收,截至目前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如同石沉大海, 杳无音信,毫无作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综上所述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情况:20236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周某某的投诉举报信,非常重视当事人投诉举报的问题,并于当日将投诉举报信指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核查处理。202367被申请人2名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周某某的投诉举报信的情况及时与省局网监处对接,并填报了《在线电子数据固证申请表》,申请云市监在线取证工作。20236909:42时,省局通过网监云系统对申请人周某某所述及的新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和固证,并制作了《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为:20230609007号,并于当日送达新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签字确认。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人反映被投诉方涉嫌价格欺诈问题不成立,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请求不予支持,故被投诉方赔偿责任。被投诉方虽然在调查过程中能够提供“几毛每斤”的在售商品证明,但在网页上作“几毛每斤”的宣传确实会有诱导消费的不良后果,被投诉方在用上存在明显不当,但经教育后果能够主动改正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知错能改,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立案查处。

202374,被申请人将《关于周某某举报新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通过挂号(XA39852560453)邮寄某省某市某区某财富中心C座自提柜。

2.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决定的情况说明:一是被申请人承担的工作繁杂,工作任务重,加之本时段抽调执法人员创固卫工作及农贸市场专项整治,把法定时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诉投受理的决定告知程序给忘记了,但对于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一刻也没有耽搁着。二是由于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请求第3中有:“尊重投诉举报人在案件中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第4中:“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已取消短信功能无法收发短信,请书面回复所有内容”的要求,被申请人不便用电话或短信、微信与投诉举报人联系和沟通,也不便组织第三方电话调解,按投诉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所有内容,致使处理进度是慢了一点。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周某某202362日通过挂号信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挂号编号为XB59609415535,投诉举报新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芒果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事项,快递信息显示,该信件202366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签收。

二、202374日,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政挂号信周某某邮寄《关于周某某举报新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挂号信编号:XA3985256045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寄出的《投诉举报信》202366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处,

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告知回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期间,虽然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某举报新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但该答复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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