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行复决字﹝2023﹞第8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振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元才,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举报处理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挂号信XA79887639937向被申请人举报新平某寿司加盟店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信件显示2022年11月16日被签收。现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便对挂号信进行追踪核实,按照邮政物流详情显示,2022年11月16日12时26分已签收,但核实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收到该信件。经询问投递员,其承认在被申请人下班期间投送,未将此封信件交到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何人手中。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挂号信XA79887639937向被申请人举报新平某寿司加盟店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信件显示2022年11月16日被签收。 二、信件号码XA79887639937邮件是国内挂号信函,此件2022年11月16日12时26分由新平县邮政公司投递员投放到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办公室,因办公室无人员值守,信件放在门口,新平县邮政公司将信件信息做签收反馈。由于该挂号信已丢失,以致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得到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信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17条之规定“多单位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的,投交到地面层入口处指定的统一收发室,或投交到单位分设在地面层的指定接收邮件处。”新平县邮政公司投递员已按规定进行投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寄出的举报信于2022年11月16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处,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并未得到核查处理,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举报事项处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举报处理告知义务。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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