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行复决字﹝2023﹞第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振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元才,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内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通过挂号信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一封,投诉举报其管辖地经营者新平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玫瑰红糖姜茶礼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事项,挂号编号XA30398293861,信件于2023年3月5日签收,但是至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未收到关于该事件投诉是否受理的回复告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所述,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5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故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故要求确认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并告知违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针对举报内容处理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王某某于2023年3月2日通过挂号信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一封,投诉举报我县管辖地经营者新平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玫瑰红糖姜茶礼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事项,挂号编号XA30398293861,已收悉,在2023年3月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进行全面调查,依法处理结果在调查结束后于2023年6月5日寄送给投诉举报人王某某,邮寄单号:772020755660535,邮寄单及复函内容详见附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不答复,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3、申请人举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可知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经被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不适用本办法。 4、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与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举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举报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受案范围,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王某某于2023年3月2日通过挂号信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一封,挂号编号为XA30398293861,投诉举报新平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玫瑰红糖姜茶礼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事项,投诉诉求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511条、582条退货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赔偿。2023年3月5日,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本人签收:办公室。 二、2023年6月5日,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申通快递向王某某邮寄新市监复函〔2023〕19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邮寄单号为772020755660535。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包含了投诉线索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属于投诉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属于举报部分,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告知回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期间,虽然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向申请人作出新市监复函〔2023〕19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但该复函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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