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平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新平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2月10日 新平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巩固和提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和《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云司通〔2024〕98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清单。 一、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二、《新平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平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附件:《新平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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