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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 经查,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名单附后),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送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在公司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存在连续两年未办理纳税申报。上述行为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给予吊销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上述企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3日内,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上述企业符合听证的条件,可以自本公告送达3日内,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公告内容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上向社会公告。联系电话:(电话:0877-7771505) 特此公告 附件: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拟吊销企业名单.xls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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