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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 |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玉溪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办法(试行)》。 | 每年对全县已公示信息的个体工商户按不少于3%—5%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1次/年 | 实地核查、网络核查、书面核查 | 个体工商户年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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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抽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 每年对全县已公示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不少于3%-5%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1次/年 | 实地核查、网络核查、书面核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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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企业 | 《玉溪市企业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规则》 | 每年对全县已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按不少于3%—5%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1次/年 | 实地核查、网络核查、书面核查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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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登记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企业 | 《玉溪市企业登记事项双随机抽查规则》 | 每年对全县已公示信息的企业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1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检查企业名称使用是否规范;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注册登记保持一致;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在有效营业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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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县商标注册权益人 | 《玉溪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双随机抽查规则(暂行)》 | 5% | 2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违法使用商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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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县范围内的商标印制企业 | 《玉溪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双随机抽查规则(暂行)》 | 50% | 2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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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检查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县地标、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 | 《玉溪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双随机抽查规则(暂行)》 | 50% | 2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违法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和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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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发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玉溪市工商局广告经营许可证检查双随机抽查规则》 | 50% | 4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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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的工作细则、技术规范及监督检查表。 | 40% | 1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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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企业 | 抽查的工作细则、技术规范及监督检查表。 | 40% | 1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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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5号)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7% | 4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是否依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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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1月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50% | 1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 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 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七)质量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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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 2%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企业资质情况,生产环境条件,采购进货落实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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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 2%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人员健康管理、环境管理、餐具消毒管理、索证索票及台账、专间管理、食品储存管理、食品留样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场所设施设备管理等情况;原料控制及加工制作过程规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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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 2%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人员健康管理、环境管理、餐具消毒管理、索证索票及台账、专间管理、食品储存管理、食品留样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场所设施设备管理等情况;原料控制及加工制作过程规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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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食品生产加工作小作坊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 2%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企业资质情况,生产环境条件,采购进货落实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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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小摊贩备案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 2%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索证索票;食品是否合格;营业人员健康证;四防(防潮、防尘、防蝇、防虫)措施;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废弃物收集情况;清洗消毒落实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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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 2%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账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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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九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三十二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 |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 2%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账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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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批发)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50% | 3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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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零售)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5% | 4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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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 5% | 4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环境卫生;温湿度调控设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情况;药品购进管理;拆零药品管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特殊药品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药品储存与养护情况;不得有违法配制、购进药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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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批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50% | 2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企业资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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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零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5% | 4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企业资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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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医疗器械使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5% | 4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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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办理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户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对已办理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户的网络经营者按不少于2%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1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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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农资市场监管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资经营者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对全市已公示信息的农资经营户按不少于2%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1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对农资经营户的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农资商品质量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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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动态监管 |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款;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守重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 对已评定的守重单位按不少于2%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1次/年 | 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 检查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否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及违反《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涉及违反行为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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