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平中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停止征收(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非洲猪瘟检测费案 | 新平中云食品有限公司991530427594568700B | 新市监罚[2021]26号 |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以每头10元的价格向生猪经营户收取非洲猪瘟检测费342810元。其中,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3月16日收取了非洲猪瘟检测费321390元;2021年3月17日至4月30日收取了非洲猪瘟检测费21420元。 当事人在收到《玉溪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玉防指办[2021]5号)后于2021年4月30日将2021年4月21日至4月30日收取的非洲猪瘟检测费4940元退还了经营户,但2021年3月17日至4月20日收取的非洲猪瘟检测费337870元未退还经营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停止征收(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非洲猪瘟检测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本规定第(四)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648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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