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监罚告[2021]87号 新平健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平乡叶源水果产销专业合作社、新平曦晗柑橘种植专业合作社、新平者竜俊鸿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局立案调查的新平健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平乡叶源水果产销专业合作社、新平曦晗柑橘种植专业合作社、新平者竜俊鸿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示2018—2020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一案,经查新平健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未按规定公示2018—2020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和企业预留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新平健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平乡叶源水果产销专业合作社、新平曦晗柑橘种植专业合作社、新平者竜俊鸿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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