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平戛洒某大排档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店用于贮存食品原料的冰柜内和操作间灶台上发现正在使用的“海鲜酱”、“京式甜酱”等10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经查,10种食品原料是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广式烧腊”进行销售,因管理不善,未及时检查清理,导致上述10种食品原料超过了保质期还在使用。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鲜酱”、“京式甜酱”等10种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广式烧腊”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10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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