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我局接到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投诉:在新平县扬武镇某酒店门口的水果、坚果摊经营使用的秤不足量。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宋某经营的水果摊和坚果摊正在使用4台电子秤(分别标示为:1、浙江瑞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ACS-30、出厂标号为22121733;2、浙江瑞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ACS-30、出厂标号为22121906;3、上海大方衡器有限经销生产、规格型号为ACS-30、出厂标号为202104209;4、上海大方衡器有限经销生产、规格型号为ACS-30、出厂标号为202104210),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4台电子秤并进行送检,根据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结果,4台电子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并在4台电子秤检定结果页面均备注:“根据检定规程内通用技术要求6.1计量的安全性: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本秤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电子秤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秤4台;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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