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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馈问题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九项主要问题:“玉溪市未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干部考核,县(区)生态环境指标考核走过场”。具体问题:“督察报告指出:玉溪市 2020 年印发的《玉溪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未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干部考核;2020 年度县(市、区)目标任务综合考评中生态环境指标考核走过场,9 个区县中有 8 个区县为满分 40 分、1 个县为 39.9 分。” 二、整改措施 (一)修订完善现有考核实施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修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新平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县直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制定《新平县2021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评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到新平县综合目标考核范围进一步运用。 三、整改成效 (一)健全管理机制体制建设,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印发了《新平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新办通〔2021〕42号),明确了6个县委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3个县人大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28个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市驻新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全面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管理。制定印发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平县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结合乡镇(街道)和部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从工作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宣传、环境保护督察等6个方面对12个乡镇街道进行考核,从组织领导、履行职责、问题整改、其他工作等四个方面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职责的37个生态委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综合目标考核进行统一奖惩。 新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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