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糖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2-06 15:02   点击率:130打印】【关闭

各股、室、队、所:

进入一月份,我县进入榨季,食糖生产企业和红糖生产加工小作坊陆续进入生产期,为切实加强我县食糖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增强食糖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现就我县新榨季食糖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食糖生产企业(含食糖分装企业)、食糖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主要工作

(一)食糖生产企业

1.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GB30614-2014)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非食品级氧化钙的行为。

2.生产者生产环境条件、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结果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相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存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标注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质量等级和保质期问题。

4.食糖分装企业是否违法购入非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分装。

(二)食糖生产加工小作坊

1.是否获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2.是否建有与生活场所相对独立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是否设有相对独立的煮练、成型、成品等车间,并有必要的防尘、防蝇、防鼠、防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

3.是否按规定在预包装红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加工销售散装红糖的,是否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4.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是否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非法添加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药品(食药两用中药材除外)。

6.是否对其产品进行每年一次送检,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队、所要加强沟通、协作,把食糖监管作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扎实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生产加工经营行为,确保取得成效。

(二)严肃纪律,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严格保密纪律,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直插生产加工现场,对企业和小作坊进行突击检查。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成企业整改。

(三)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可疑产品,要抽样送检,属于不合格产品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

(四)加强信息报送,总结整治成效。各所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于4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联系人**,联系电话180********



(此件公开)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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