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6-27 09:06   点击率:687打印】【关闭

食品销售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凡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新平县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长100厘米,高80厘米)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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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jpg 


食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100×8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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