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罚字〔2025〕1号 | 刀应权未经批准擅自在戛洒江他斗可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案。 | 刀应权 |
| 刀应权 | 2025年3月8日、3月23日水利局接到电话、微信截图举报:有人在戛洒江他斗可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希望给予调查处理。新平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后,随即向局领导汇报,2025年3月24日派出水行政执法人员曾文华、李国东,执法证号分别是25030818074、25030818013前往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获知:在戛洒江顺流左岸他斗可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的当事人是新平县水塘镇现刀村委会丙额29号的刀应权。经勘验:开采平均长度为115.5m,开采平均宽度为20.6m,开采平均深度为1.3m,总开采面积约为2300㎡,总开采砂石料方量约为3000余m3,这些砂石毛料大部分运往4公里外新平南恩公司搬迁点置换红土用作土地复垦,现场有运输车辆云F79626(运输中)、云F78051(砂石料装运中)、云F91073(待装运,因现场制止未装)共3辆,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SY215C、出厂编号15SY021HR6158、发动机功率114KW--2050r/min)一台,现场开采的砂石料均为原来砂场遗留下来的毛料。 | 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所开采的砂石料属于原来砂场遗留下来的毛料,且当事人在知晓自己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恢复平整所开采区域,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第十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第(1)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知晓自己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恢复平整所开采区域,决定给予当事人刀应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水行政处罚。 |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 | 2025年5月6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