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新平县内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和组织。 二、办理依据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1.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章程和工作制度;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资金及设备;3.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新平县桂山街道河滨路58号 办事窗口: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六、申请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办公设备清单,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使用自有场所的,应提交房产证,使用非自有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协议、租金收缴凭证和房产证;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具有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 (八)开展特别业务除符合上述(一)至(七)项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经营性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还需提供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还需提供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 3、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符合上述(一)至(七)项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2、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证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877-7015696,监督电话 0877-7019079 咨询及投诉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河滨路58号,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1.窗口查询。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河滨路58号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877-7015696,监督电话 0877-701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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