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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新办发〔2017〕23号)和《新平县桂山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新桂党发〔2017〕28号)的要求,确保河长制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及时对河长制进行验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主体 在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街道直属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分别负责。 二、验收对象 对各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三、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基础工作推进情况等。 四、验收方式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验收采用社区自考自评与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二)验收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三)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进行全面核查。 五、评分办法 (一)验收实行百分制评分,外加两项额外加分项。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具体赋分细则见附件。 (二)凡是2017年12月25日前未完成验收内容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 六、验收时间 2017年12月中旬前,完成对所辖社区的验收和自考自评;并将自考自评报告上报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验收结果的运用 (一)验收结果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上报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审定后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 (二)验收结果纳入河长制考核,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一)自考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的社区,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社区主要领导向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 (三)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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