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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河长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街道河长制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新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新办发〔2017〕23号)和《新平县桂山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新桂党发〔2017〕28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级河长、街道直属有关单位、各社区。 (二)考核原则 1.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2.动态性原则:开展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3.权责相应原则:考核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考核,分级分类进行考核。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库渠下级河长进行考核,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不同河湖库渠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4.公平公正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客观公平、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社区工作方案等制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政策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河长巡查巡视和履职情况、督导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台账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履行河长制工作情况为主要内容。对街道河长的考核主要是河长履行河长制责任情况。 (四)考核方式 强化日常考核,实行每月抽查通报、半年联合督查、年终集中考核的模式。年终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对象应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五)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街道总河长会议研究审定。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考核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2.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级河长、各责任部门、各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含80分)分为良好,60-_79分(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不合格: 1.因河湖库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 2.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3.因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隐患信息而被上级发现并通报批评的; 4.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对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两位的河长,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社区及直属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 5.对社区的考核结果纳入街道年终综合考核体系并占相应权重。 (七)责任追究 1.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库渠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2.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激励制度 (一)表彰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2.公开、公平、公正; 3.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4.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二)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街道范围内的各社区、各河长制责任单位;个人包括各级河长和自然人。 (三)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河长制工作优秀个人”。 (四)评选条件 表彰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三年一次评选。 1.“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对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按三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排在前2名的社区予以表彰。 2.“优秀河长”: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河长进行表彰。 3.“河长制工作优秀个人":对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由各社区和各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并组织表彰奖励。不需另报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表彰程序 1.根据近三年的考核结果,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表彰集体。 2.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长”,采取由社区到街道、由街道到县的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先进材料、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提出拟表彰人选。 3.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个人的相关材料报街道总河长会议审议,并在街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审定后予以表彰。 4.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的表彰名单,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奖励形式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长”荣誉证书。 (七)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撤销其表彰。 1.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2.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表彰,由获得者所在地社区向上级及桂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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