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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其安全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效震慑,新平县医疗保障局现对2起行政处罚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杨天春冒名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案 经调查核实,2024年5月12日,杨天春在新平范圣强中医诊所就医开药时,冒名使用白永新的医疗保障凭证并进行费用结算 ,这一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787.1元,属于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的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新平县医疗保障局对杨天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另案处理) ,以挽回医保基金的损失;3. 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时间从2025年4月3日起至7月3日止 ,在此期间杨天春将无法通过医保进行费用联网结算;4. 罚款:给予所骗取医保基金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574.2元 ,以此对其骗保行为进行严厉惩戒。 案例二:白永新为他人违规结算医疗费用案 经调查核实,2024年5月12日,白永新在新平范圣强中医诊所,使用自己手机上的医保码为杨天春就医开药结算医疗费用,该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共计1787.1元。此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使用的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新平县医疗保障局对白永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另案处理) ,以挽回医保基金的损失;3. 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时间为2025年4月3日至7月3日 ,在此期间白永新将无法通过医保进行费用联网结算。 新平县医疗保障局在此提醒广大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医保部门将持续保持对医保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稿件来源:新平县医疗保障局 撰稿:张文 编辑:周宏伟 审核:李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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