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建兴乡河长制工作督办办法(试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7-20 09:07   点击率:21打印】【关闭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新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新办发〔201723号)《建兴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政发〔201747号)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主体(以下统称“督办单位”)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一)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督办。督办事项主要包括涉及河长制的重大事项。督办对象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二)河长办督办。督办事项主要包括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成员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等。督办对象为成员单位、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单位督办。督办事项主要包括职责范围内涉及河长制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办对象为对口下一级成员单位。

二、督办方式。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形式重点督办。

三、督办程序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河长令”“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成员单位“督办函”由成员单位拟定,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办“督办函”由河长办拟定,河长办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河长联系单位(成员单位)拟定,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河长令”“督办函”等书面文件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应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主体,分别报请河长办或成员单位进行协调。

(三)督办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督办单位及河长办。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应当向督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一事一卷”立卷归档。

四、督办结果运用

河长办每半年对督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督办任务完成出色的,予以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不作为、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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