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2017〕1号
云南琴淮酒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594555707K
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横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永能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污水处理站MBR组件出现故障时未能及时更换,导致废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2017年4月8日、15日、17日出现超标情况。4月8日氨氮连续超标19个小时(从00:00至19:00),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13个小时(从04:00至17:00);4月15日氨氮连续超标4个小时(从12:00至16:00);4月17日氨氮连续超标7个半小时(从10:30至18:00)。
以上事实有 1、新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2017年4月8日、15日、17日在线监控数据截图;4、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玖拾元整(小写:4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 新平县财政局
账号: 2425980104000121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天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