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7〕第1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5-16 15:05   点击率:396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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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罚〔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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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横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永能                      

我局于 2017  4  1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污水处理站MBR组件出现故障时未能及时更换,导致废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2017年4月8日、15日、17日出现超标情况。4月8日氨氮连续超标19个小时(从00:00至19:00),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13个小时(从04:00至17:00);4月15日氨氮连续超标4个小时(从12:00至16:00);4月17日氨氮连续超标7个半小时(从10:30至18:00)。        

以上事实有 1、新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2017年4月8日、15日、17日在线监控数据截图;4、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4  22 日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玖拾元整(小写:4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   新平县财政局                              

账号:    2425980104000121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天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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