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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平县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修改方案(第一次修改)》的公示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0-12 10:10   点击率:139打印】【关闭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之间的矛盾,推进新平县戛洒镇重点项目的建设,新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规〔20182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过渡期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235号)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新平县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修改方案(第一次修改)》(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现将《修改方案》的情况公示如下:

一、规划修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规划修改的合法性

20205月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规〔201827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过渡期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235号)相关要求,组织编制了《新平县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评估报告》,戛洒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符合上级下达指标要求,符合云南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评估报告已通过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出具了《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平县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同意新平县开展《新平县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规划修改工作。同时,新平县于2020717日将评估报告成果提交上级备案,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备案表》。

本次规划修改,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中“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的相关要求,没有突破上级确定指标体系,耕地保有量符合规划控制要求;没有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没有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

因此,《修改方案》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过渡期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235号),规划修改是合法的。

(二)规划修改的合理性

本次规划修改,以强化耕地保护为重点,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出发点,保障戛洒镇特色小镇、半山酒店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符合戛洒镇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效率,使建设用地的布局更加合理,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拟用地项目均不占用基本农田,尽可能避让了优质耕地,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要求;拟用地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二、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戛洒镇是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云南省旅游小城镇,是玉溪市经济强镇。今后的用地布局主要是以戛洒大道经济发展为主轴,镇区东侧为滨江旅游发展带,西侧为依山生态宜居带。位于滨江旅游发展带的戛洒水上公园建设项目将稳步推进小镇建设,花腰傣风情旅游特色小镇呼之欲出。戛洒镇依托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优势和浓郁的花腰傣民族风情,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现已成为省内游客重要集散地之一。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更新,旅游已经从观光转向度假,即从观光型为主,向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康体养生等转变。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县旅游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建设半山酒店,不仅是旅游产品的提升,也意味着旅游业态从观光型向康养型转变。半山酒店建成运营后,将推动酒店住宿从“卖房间”向深度民俗游、休闲游、度假游、生态游转变,推动我县旅游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创新发展。半山酒店是我县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牌”的突破方向,是大滇西旅游环线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

戛洒镇一是紧跟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步伐,以打造特色小镇为目标,稳步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二是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旅融合,紧跟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的建设步伐;三是认真做好村庄规划,为乡村振兴筑牢基础;四是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积极谋划新发展、展现新面貌,实事求是,真正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由于戛洒镇特色小镇、半山酒店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编制的预期性不足,未安排建设用地,拟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切实保障项目实施,解决用地需求,对《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进行规划修改十分必要。

三、《修改方案》的规划修改内容

(一)上级下达指标修改情况

戛洒镇上级下达指标调整情况为: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由750.80公顷调整为760.1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由561.94公顷调整为571.27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指标由299.04公顷调整为306.3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由106.15公顷调整为115.4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由90.25公顷调整为95.2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由83.23公顷调整为85.77公顷。

桂山街道上级下达指标调整情况为: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由995.60公顷调整为993.7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由793.79公顷调整为791.95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指标由602.10公顷调整为601.7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由108.79公顷调整为106.98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由104.51公顷调整为102.7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由72.75公顷调整为71.27公顷。

扬武镇上级下达指标调整情况为: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由1489.04公顷调整为1484.2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由1214.58公顷调整为1209.74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指标由645.68公顷调整为640.8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由179.89公顷调整为175.0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由179.35公顷调整为177.3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由118.51公顷调整为118.35公顷。

平甸乡上级下达指标调整情况为: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由1005.84公顷调整为1003.6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由633.97公顷调整为631.82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指标由92.17公顷调整为90.0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由67.81公顷调整为65.6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由62.58公顷调整为61.9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由49.34公顷调整为48.94公顷。

(二)建设用地布局修改情况

《修改方案》对戛洒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突破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指标调入及性质调整地块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数量不发生变化,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本次调出涉及将11.05公顷建设用地(全为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62公顷);调入涉及将7.60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0.85公顷)调整为建设用地(全为城乡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性质调整。性质调整涉及将3.97公顷其他建设用地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将0.0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交通水利用地。

(三)建设用地管制区修改情况

将调入7.60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中涉及的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修改为允许建设区,将调出11.05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由允许建设区修改为有条件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将性质调整3.94公顷限制建设区修改为允许建设区。

建设用地调整地块范围内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变化情况为:允许建设区面积增加0.4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减少0.05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减少0.44公顷。

(四)土地用途区修改情况

本次规划修改,将调入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区的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其他用地区,修改为城镇建设用地区7.11公顷、村镇建用地区0.49公顷;将调出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区域的城镇建设用地区,修改为一般农地区3.12公顷、林业用地区0.19公顷、其他用地区1.50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6.24公顷;将性质调整区域的3.97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修改为城镇建设用地区,0.0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区修改为其他用地区。

规划修改后,一般农地区面积增加2.04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增加5.88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减少4.40公顷、独立工矿区面积减少1.04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减少3.97公顷、林业用地区面积减少0.01公顷、其他用地区面积增加1.50公顷。

四、《修改方案》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

规划修改后,戛洒镇规划目标变化情况如下:耕地保有量面积增加0.73公顷,为2759.88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面积增加5.35公顷,为756.0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9.32公顷,为571.2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增加5.35公顷,为111.4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减少0.73公顷,为66.93公顷。各项约束性指标符合上级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五、《修改方案》批准情况

《新平县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修改方案(第一次修改)》于2020929日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批准文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平县戛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修改的批复》(玉政复〔202057号)。

六、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20201012-1019日。

特此公示。

 

 

                               新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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