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强(男,汉族): 你(单位)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平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于2020年12月1日在新平县人民政府网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0﹞32号),2021年1月30日公示期满,在法定时限内,你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期至2021年7月29日止,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新卫医催(2021)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50000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24号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综合监督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催告书》(文号:新卫医催(2021)5号) 新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日 催告书(李光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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