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9-04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6-11 15:06   点击率:84打印】【关闭

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太平路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693097385L

法定代表人李骁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2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县河道采砂石砂石料及矿产品加工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新平县老厂乡绿汁江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以下简称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20211213开工建设,于20225月中旬完成主体工程和部分辅助工程等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2024年3月7日,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王艳芳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李骁和2名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艳芳、王浩霖)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骁;王艳芳、王浩霖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办理的相关事宜合法有效。云南绿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出具《证明》时,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尚未依法报批。新平县老厂乡绿汁江戛力莫砂石场投资建设情况说明》,证明: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2021年12月13日开始建设,于2022年5月中旬基础建设项目基本完成。

2.2024年4月29日,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王艳芳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曾用过多个名称,为今后不产生歧议,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将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全称统一为:新平县老厂乡绿汁江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

3.2024年4月30日,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王艳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云安资评报字[2024]第024号)复印件,证明:评估对象为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项目(加工区)所涉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市场价值,含基准日已建成、在建和未建的实物资产,投资额评估值为人民币4,373,627.00元。

(二)视听资料。

20242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钟凌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金春华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照片、录像(或录像截图)说明》,证明:现场检查时,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成1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已安装的主要生产设施有: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1振动筛分机3台、制砂机2台、洗砂机1台、高频脱水筛1、皮带运输机10;自主开挖了3个三级废水收集沉淀池和1个取水+回水利用池。

(三)证人证言

20244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部门负责人王浩霖、王艳芳)。①王浩霖的询问笔录证明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曾用过多个名称,为不产生歧议,现统一全称为“新平县老厂乡绿汁江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加工区)20211213开工建设,于20225月中旬完成主体工程和部分辅助工程等建设,其中,建成的主体工程(生产设备安装)有:振动给料机1台、颚式破碎机1台、高频脱水筛1台、惯性振动给料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振动筛3台、洗砂机1台、制砂机2台、皮带输送机13台(300米);建成的构筑物与辅助设施有:供水系统、10KV配电工程、加工区道路;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于20227进行试机调试,之后因河丫路项目尚未启动及无堆料场地等原因,至今未正式投产;202449日,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安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2024425日,云南安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云安资评报字〔2024〕第024号),此评估价值为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所涉备案内容中关于项目加工区建设总投资额,评估值为人民币4,373,627.00元;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63人,2023年总营业收入39817万元。②王艳芳的询问笔录证明:截至调查询问时,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加工区)于20211213日开始建设,于20225月中旬完成主体工程和部分辅助工程等建设,建设或安装的主体工程有给料机,破碎机、脱水筛、振动筛、洗砂机、制砂机、皮带输送机,建成的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有供水工程、供电工程、加工区道路;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于20227进行试机调试,之后因河丫路项目尚未启动等原因,至今未正式投产;云南安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425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云安资评报字〔2024〕第024号),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项目(加工区)总投资额评估值为人民币4,373,627.00元。

(四)现场笔录。

202422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钟凌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金春华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项目(加工区)20211213开始建设,于20225月中旬建成1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检查时,该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新平县老厂乡绿汁江戛力莫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20211213开工建设,于20225月中旬完成主体工程和部分辅助工程等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64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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