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罚字〔2024〕3号 | 玉溪蓝百旺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扬武镇赵米克阿白则箐打井取用地下水案。 | 玉溪蓝百旺农业有限公司 | 91530427MAC6NEK3XF | 张文 | 2024年5月8日,新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龚其明(执法证号:25030818017)、龙云(执法证号:25030818029)在正常巡查中发现:玉溪蓝百旺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经现场调查,取水井位于扬武镇赵米克村委会藤子箐小组阿白则箐(经度102°07′45.90″、纬度23°54′08.72″、高程1509m),成井深度262m,年设计最大取地下水约65万m³。现场有机提泵站管理房1间,管理房内建有型号为LVR90-5立式多级泵2台。 | 违反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整。 |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 | 2024年6月17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