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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2025〕1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2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 新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备注 | 1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新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 废止 | 2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新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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