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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1月14日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平柑桔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柑桔品种资源保护、苗木繁育、种植、病虫害防治、品牌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柑桔,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橙、柑、桔、柚等品种的总称。 第三条 柑桔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苗木市场执法、黄龙病防控、产品宣传、品牌打造等工作,并重点向黄龙病监测预警、统防统治、病株清理及无毒种苗推广等关键领域倾斜。 第四条 在柑桔品种资源保护、黄龙病防控、技术推广、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控等日常工作。 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落实、村组协助”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与黄龙病防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确保相关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六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建立柑桔品种资源动态监测机制,统筹开展苗木检疫、生产技术推广、黄龙病监测预警及防控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柑桔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将柑桔产业纳入全县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布局产业链各环节,规范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做好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工作,为产业有序发展提供统筹保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产业发展和黄龙病防控专项经费,并强化对资金的全过程监管与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高效。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柑桔产业用地布局,科学指导种植区域选址,并保障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需求。严格执行耕地和生态保护政策,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开发区内发展柑桔种植。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销售不合格柑桔产品、销售伪劣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严格规范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以及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工作。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柑桔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及全程监管,做好柑桔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配合开展林地范围内柑桔黄龙病防控相关工作。 自治县商务局组织开展柑桔市场推广与产销对接,完善产业流通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拓宽柑桔销售渠道。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柑桔产业发展和黄龙病防控各项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柑桔产业发展与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台账管理、政策宣传、技术指导、产销服务及工作考核;重点落实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黄龙病监测、木虱统防统治和病株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柑桔黄龙病防控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动员、信息上报、木虱监测等工作,引导种植户参与统防统治,协助推进病株排查与处置相关事宜。 第三章 品种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柑桔品种资源普查工作,对本地特色品种实行重点保护,系统进行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与保存,并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专项档案: (一)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及抗病性表现; (二)种植区域、面积与树龄; (三)丰产性、果品特性、熟期等经济性状; (四)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生物性状。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对本地特色柑桔品种进行提纯复壮与产业化开发,加强新品种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均应依法保护柑桔品种资源,不得从事任何破坏活动。 第四章 健康种苗管理 第十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柑桔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柑桔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如实记载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责任人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调运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调运前必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方可调运。 第五章 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推广柑桔绿色生产技术,包括种植无病毒苗木、施用有机肥替代化肥、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运用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等综合防治措施,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第十六条 柑桔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如实、完整、准确记载以下事项: (一)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登记证号、生产企业、采购来源、购买凭证、使用地点、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及安全间隔期或停用日期; (二)柑桔主要病虫害(如黄龙病、溃疡病、红蜘蛛、潜叶蛾等)的发生时间、危害症状、监测方法、防治措施、具体用药信息及防治效果; (三)物候期(如萌芽期、开花期、幼果期、果实膨大期、转色期)、采收日期、采收批次、采收面积、预估产量及实际采收量; (四)产地环境监测记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报告、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 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 生产主体在柑桔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包括但不限于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等剧毒高毒农药; (二)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 (三)禁止通过催熟、染色、打蜡等非法方式处理未成熟柑桔; (四)禁止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五)禁止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柑桔采摘上市。 第十八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柑桔品种特性、田间生长状况、成熟度检测数据及气象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综合评估,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适宜采摘时间指引。指引应当明确不同品种柑桔的成熟度标准、采摘技术要求及产后处理规范,引导种植户和生产主体科学采摘、分级处理,保障柑桔果品品质与质量安全。 第六章 产业保护与黄龙病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柑桔产业“网格化”管理,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病虫害防控机制,按种植区域与品种布局科学划定管理网格。 第二十条 在黄龙病监测中,建立健全县监测中心、乡镇(街道)监测点、村级监测员三级监测网络。村级监测员每半月至少协助开展一次柑桔木虱种群调查与黄龙病疑似病株排查,并规范做好监测记录。 村级监测员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黄龙病植株,应当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报告,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诊断,必要时采样送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 第二十一条 柑桔种植者应推广种植无病毒苗木,加强果园水肥管理等综合栽培措施,增强树体抗病能力。在春梢、秋梢等柑桔木虱发生关键期,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做好网格化防控统一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集中连片的统一喷药防治。 第二十二条 经确诊的黄龙病植株,应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处置前,对病株及周边10米范围内的柑桔树喷洒高效杀木虱药剂; (二)将病株挖除,并集中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烧毁或无害化处理; (三)对清除病株后的种植坑撒施生石灰消毒; (四)同一位置间隔6个月以上,彻底清除传染源后,方可重新种植。 第二十三条 对村、组周围长期失管的无主柑桔园,由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统一防治,所需费用从柑桔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有主柑桔园,经催告仍无人接管、未参与统防统治、逾期未处置或未按规定处置的病株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清理。 第七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整合资源,打造与提升“新平柑桔”区域公用品牌,实施“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双品牌战略,并对品牌宣传推广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 “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实行申请授权制。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经申请并取得授权后,应当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规范使用商标标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柑桔推介会、文化节、采摘体验、产销对接等活动,推动柑桔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业态深度融合,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第二十七条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损害“新平柑桔”品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统一生产标准、质量要求、包装标识和市场营销,提升产业组织化程度和品牌整体竞争力。 第八章 科技支撑与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平台,重点围绕抗黄龙病品种选育、绿色高效栽培、重大病虫害防控及精深加工等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与应用推广。 第三十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通过技术培训、田间示范、现场指导等方式,向生产者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并提供标准化生产指导。 第三十一条 鼓励发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加工储藏、冷链物流、市场营销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柑桔产业全链条提供市场化、规模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引进和培养柑桔产业专业人才。对带技术、带项目、带成果到本自治县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柑桔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监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印发
政策解读:https://www.xinping.gov.cn/xpxzfxxgk/zcjd/20260202/1656117.html 新政规〔2026〕1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载版).pdf
新政规〔2026〕1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载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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