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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10:01   点击率:67打印】【关闭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第一项:核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2)《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4)《新平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市统计局下达的统计事业费;按规定协助乡(镇)管理乡(镇)统计站站长;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及全县统计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指导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依法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项:设立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办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批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两个以上地、州、市范围内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二)在两个以上县范围内调查的,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审批;(三)在一个县范围内调查的,报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四)省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五)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资源,加强国家对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5)《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引导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6)《新平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相关规定:“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依法颁发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三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九条第一款:“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第九条第六款:“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地方和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5)《新平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依法审查和审批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依法下达统计行政批文及法定标识。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罚(共5项)
��第一项:虚报、瞒报、拒报、拒改、伪造、篡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它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新平县统计局“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三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四项: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行为,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行为,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行为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四)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五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行为,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行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
��4.执法职权:依法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执法检查、协助实施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扣发当年相应的奖金、警告、批评教育;
��(3)行政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返还财产或赔偿金,按照损失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责任人追偿全部和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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