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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10:01   点击率:51打印】【关闭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项)
��定点屠宰场(点)设立审查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2)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重要消费品(酒类、肉类、食糖、茶等)的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协调全县生猪屠宰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二)行政处罚(共7项)
��第一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全县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和审批加油站建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项: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全县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和审批加油站建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项: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其他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全县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和审批加油站建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项: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序,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整顿;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
��()《条例》规定幅度内的罚款;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屠宰厂()的定点资格。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取消定点屠宰厂()资格。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重要消费品(酒类、肉类、食糖、茶等)的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协调全县生猪屠宰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五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产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重要消费品(酒类、肉类、食糖、茶等)的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协调全县生猪屠宰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六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经营执照。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七项:违反《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类别:警告、限期改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三)行政确认(共1项)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备案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重要消费品(酒类、肉类、食糖、茶等)的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协调全县生猪屠宰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三)行政检查 (共3项)
��第一项:对外劳务违规合作经营活动的检查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负责指导和管理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服务贸易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重要消费品(酒类、肉类、食糖、茶等)的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协调全县生猪屠宰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项:酒类流通行业的检查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负责重要消费品(酒类、肉类、食糖、茶等)的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协调全县生猪屠宰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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