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7项)
��第一项: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主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决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党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法规的在我县贯彻执行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民宗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人数7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审核。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第4项、5项、6项、7项,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免职。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第1项、第7项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或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第二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民宗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人数7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核登记,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第4项、5项、6项、7项,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免职。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第1项、第7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或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项:中国公民更改民族成份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委对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按《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理。”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决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党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法规的在我县贯彻执行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民宗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人数7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民族成份更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附合规定者出具同意证明。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第4项、5项、6项、7项,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免职。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第1项、第9项、第10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或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第四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第十四条规定: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民宗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人数7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拟设立宗教活动场进行审批,签发批文。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第4项、5项、6项、7项,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免职。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第1项、第7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或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设施或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等活动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历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民宗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人数7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各项活动进行审批,签发批文。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第4项、5项、6项、7项,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免职。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第1项、第7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或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6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第六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育、宗教培训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历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民宗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人数7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的宗教教育、培训进行审批,签发批文。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第4项、5项、6项、7项,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免职。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第1项、第7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或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6项,由责任人所在国家机关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第七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历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民宗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人数7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批,签发批文。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第4项、5项、6项、7项,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免职。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目第1项、第9项、第10项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