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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10:01   点击率:75打印】【关闭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9项)
��第一项: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和中型以上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小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地(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专营复印、影印、打印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级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报地(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项: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22项规定: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项:举办营业性演出批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项: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95项规定:营业性演出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项:营业性娱乐场所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65项规定: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62项规定: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和其它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器安定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63项规定: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项: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或古建筑物改变用途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项: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资料、实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摄影、录音、录像。”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52项)
��第一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等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非法或所禁止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项:印刷禁止、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印刷物、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项:经营已禁止经营内容的美术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项: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项: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或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等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项:营业性演出非法或所禁止演出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演员、职员等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项: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资料、实物所有者同意,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摄录的资料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且没收其摄录的资料。”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资料、实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摄影、录音、录像。”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项:经营珍贵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艺美术珍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经营珍贵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项:未按规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2次停业整顿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局
��3.执法岗位职数:7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共7项)
��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项: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换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项: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项: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项: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项: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项: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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