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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事局 新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10:01   点击率:53打印】【关闭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5项)
��第一项:举办人才供需招聘洽谈会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介发布招聘广告的,其广告内容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查。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主办由新平县人才市场召开的人才供需招聘会,审批用人单位或人才中介组织召开的人才洽谈会、指导各用人单位召开的人才洽谈会。
��5.执法责任:《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依法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5.执法责任:《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招聘人才广告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介发布招聘广告的,其广告内容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查。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依法对招聘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批准。
��5.执法责任:《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参加人才交流会用人单位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流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流动人才在双向选择时,应当据实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必要的证明文件、证书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培训费、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依法对审请人才交流会用人单位审批。
��5.执法责任:《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
��4.执法职权:依法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执法责任:《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共7项)
��第一项: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3.执法岗位职数:4
��4.执法职权:依法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5.执法责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权益的;流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四)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权益的;(五)流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六)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及人才交流场所的管理规则;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调解、仲裁人才流动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四)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及人才交流场所的管理规则;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调解、仲裁人才流动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办、没收违法、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办、没收违法、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服务中心、人才资源开发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项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处分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4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行政确认(共8项)
��第一项: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确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公务员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公务员职务、级别升降政策法规。
��5.执法责任:确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非领导职务任职审核及职数核定。
��第二项:公务员考核结果确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公务员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政策法规,核定优秀等次比例。
��5.执法责任: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工作,审核公务员考核并备案。
��第三项:公务员奖励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公务员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5.执法责任:审核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受奖励资格条件并备案。
��第四项: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公务员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公务员交流回避政策法规。
��5.执法责任:组织协调全县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工作。
��第五项:公务员辞职辞退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公务员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公务员辞职辞退政策法规。
��5.执法责任:审核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六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
��4.执法职权:依法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5.执法责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确定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新办发【200275号):
��“审核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乡镇党政机关的机构设置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额。”
��“审核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直各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审核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4
��4.执法职权:按规定审核全县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宜。
��5.执法责任:负责审核全县各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宜 。
��第八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确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事业的规划和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5.执法责任: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审核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四)行政裁决(2项)
��第一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裁决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裁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
��5.执法责任: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项:人事争议仲裁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第一百条第一款:“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专业技术人员与政策法规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 4.执法职权:依法管辖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5.执法责任:《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给付(共1项)
��做好军转干部的政策指导、档案接转与存放等工作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章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人事局军转安置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做好军转干部的政策指导、档案接转与存放等工作。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行政奖励(共1项)
��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第五条“行政奖励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分为集体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个人或者集体,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以予以嘉奖;有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有特别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一等功;有特殊或者巨大贡献,功绩卓著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予以奖励的;
��(二)对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成绩突出的;
��(四)放弃优越条件到艰苦地区工作,有重要贡献的;
��(五)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突出的;
�� (六)在领导岗位上科学管理、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
��集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团结奋进、努力拼搏,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挽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团结协作,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七)有其他功绩的。
�� 奖励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以上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行政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集体嘉奖、记三等功、集体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予以奖励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予以奖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其选举或者任命机关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公务员科、专业技术人员与政策法规科
��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负责行政奖励的组织、指导、协调、申报、审核、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5项)
��第一项: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等进行综合管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公务员科
��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项: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工资福利与退休科
�� 3.执法岗位职数:2
�� 4.执法职权:依法对职工退休退职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项:干部档案管理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干部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干部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1
��4.执法职权:依法对干部档案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四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条:“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条“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教育。”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事业的规划和管理。”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进行登记,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才资源开发科、人才服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
��4.执法职权:依法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和考核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 (2)《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凡参加晋升评审人员,均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推荐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单位对被推荐对象的水平,能力、业绩、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按推荐评审程序的要求,将有关推荐评审材料报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送评审委员会安排组织评审。”
��(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职务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专业技术人员与政策法规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依法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和考核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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