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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残联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09:01   点击率:71打印】【关闭



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确认(共1项)
��残疾人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残联信访维权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二)行政征收(共1项)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52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
��征收种类:行政征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吸收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此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52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其他市、县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未达到0.5人的用人单位除外),在每年第1季度末按照年度差额(指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3、执法岗位人数:4人。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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