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说明 为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专项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办法的依据、实施范围、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许可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应具备条件、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具备条件、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驾驶人应具备条件、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应提交材料。 第四章 运营服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运营应遵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遵守规定,乘客应遵守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免费人员。 第五章 运营安全管理 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职责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2年12月14日,本办法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xzgfxwjxpxzfadmin/20121214/1435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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