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2-14 09:12   点击率:156打印】【关闭

机关股室(队、中心)

现将《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5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2020年市场监管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函》(国市监办函〔2020419号)、《云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公平竞争审查自查和抽查的通知》(云竞争审办发【20208号)玉溪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试行)玉竞争审办发〔20211玉溪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玉竞争审办发〔20212等文件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为,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统筹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局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郭玉洪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各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各股(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郭毅辉任办公室主任卢文华办公室副主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人员变动,由接任人员自行递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注,不再另行发文。

二、严格审查增量

(一)审查对象。局各室(以下统称起草室)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负责代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出台。

(二)审查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起草室负责对其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室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政策法规意见,政策法规对起草室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出复审意见。对涉及公平竞争的重大事项,由起草政策法规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查。办公室负责对起草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督促起草室认真开展审查,对应审未审的,不得进入下一个办文环节。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办公室在审核文件时发现起草室未注明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或者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则退回重新补充填写。

(三)审查程序。起草室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文件时,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附件1)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审查应当遵循基本流程,认真填写《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报批程序。起草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有序清理存量

(一)集中清理现行政策措施。一要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室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211015日前,各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政策措施进行增量审查,补齐审查程序和手续,情况报两反科备案。二要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20211030日前,各室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调整或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完成存量文件有序清理,情况报两反科。对现行继续实施(包括机构改革前原市工商、质监、食品监管、知识产权、价格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曾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文件,由各起草室负责全面清理,并填写《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量文件清理目录》(附件3)。原起草室因机构改革职责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责的室负责清理。各起草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意见,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文件,由办公室按程序报人民政府。

(二)对经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评估。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定期清理存量文件时一并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计汇总。政策法规于每1130日前将增量审查文件和存量清理文件的目录清单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处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依法调查核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政策制定机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起草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局将对有关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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